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知道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有关规定,我部研究布置了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相继出台多项改革措施,为便于各高校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我们对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关闭企业相关政策

(一)方式和路径

高校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80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开展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20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因企施策、一企一策”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清理关闭。

一是大力实施业务整合,破产清算。对尚存在一定价值的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低效、无效资产,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良好协同效应的企业,可采取无偿划转或产权转让方式,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对少数行业发展前景黯淡、产品不适合市场需要、产能及工艺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的企业,难以实施管理提升的,应下决心依法破产清算。

二是推动资产债务重组,实现减负增效。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财改进【20181756号)文件精神,加强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沟通协调,采取市场化方式,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有效减轻债务负担。积极推动企业与债权人协商,推进债务重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改革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降低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精神,有效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对吊销未注销企业,应做好调查研究,尽可能和其他股东沟通协商,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注销过程中疑难问题,尽快完成注销手续。

(二)税务及工商注销

高校所属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高校所属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知道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等有关规定,各高校梳理拟注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应加快办理税务、工商注销手续。

二、脱钩剥离相关政策

(一)无偿划转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无偿划转一级企业股权的,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除上述情形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无偿划转企业股权的,依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所属高校无偿划转所属企业股权依照其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无偿划转企业股权导致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转让的,依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

(二)协议转让

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需要在同一高校所出资企业内部进行产权转让的,由所出资企业决定后抄报主管部门;除此以外需要在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协议转让的,需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协议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值。

(三)其他方式

高校采取除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脱钩剥离所属企业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6号)办理。对于同一转让行为既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行为报批,也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间接转让行为报批的,可合并一次上报。高校采取除无偿划转以外的其他方式脱钩剥离所属企业的,应依照规定履行审计或资产评估手续,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三、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一)人员安置

1.清理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事业编制人员由高校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其他人员由原企业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脱钩剥离企业的人员安置。事业编制人员可选择回到高校或者留在企业。对于选择回到高校的人员,高校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于选择留在企业的人员,接收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好人事劳动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其他人员原则上按照“人随资产走”,由企业妥善安置。

3.上述两种改革方式涉及企业改制的,其人员安置方案要依法依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业编制人员回流压力较大的高校可通过内部安置、退养、转岗培训、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二)经费支持

高校所属企业改革获得的相关收益原则上按照“谁出资、谁想有”进行管理,其中归高校享有的,应纳入高校预算统一管理。改革收益优先用于改革成本补偿和高校事业发展,对于改革收益不足以弥补改革成本的,高校应统筹考虑企业实际,加强必要经费支持。高校在改革工作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发生的支出,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申请财政支持。

四、工作要求

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压实责任,按时完成改革任务。高校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真正发挥领导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的改革工作,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高校和企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高校要积极主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吃透文件精神,用好用足政策规定,积极与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教育部财务司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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